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程藍瑩
程採秴
程大智
程正禹
李秀慧
蔡彰人
蔡式淵
摩洛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