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楊嘉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昀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相對人昀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相對人昀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股東名簿(須含相關持股證明)、各股東地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
三、相對人昀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單位名稱。
四、相對人昀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料、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足資證明相對人昀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之文件。
五、依相對人昀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扣除聲請人及原已檢附之繕本1份後,再提出本件民事聲請狀之繕本數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