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應松洋
聲請人與相對人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