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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徐慶國會計師

相  對  人  御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琦
上一人
代  理  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關  係  人  林振廷 
            陳碧真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派任相對人御康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下稱15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近年疫情延燒,伊事務所面臨人力不足,為免延誤檢查工作進行,為此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以1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御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5號裁定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揆諸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本件聲請人既具狀已表明辭任之意思,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