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聲 請 人 信全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信全
共 同
代 理 人 邱啟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