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相 對 人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詠工程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