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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330號
原      告  郭彩蓮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