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奇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特定年、月、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一行內容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3年7月24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