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招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師建設有限公司、李百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大師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支票票面上僅有大師建設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請釋明李百蓮為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若李百蓮非相對人,請陳報更正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