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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馨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民國113年8月1日聲請狀聲證六欲請求返還之金額範圍及下線傳銷商退貨退款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