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雲惟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晧源即源升企業社
一、債務人黃晧源即源升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晧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