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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紫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2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名稱及統一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紫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其法代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四、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利息計算期間為何?且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聲請人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及利息。
五、催繳通知確已寄送相對人,並由其確實收受之釋明文件(如經簽收之郵政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提出相對人公司確有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2樓」營業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催繳通知,確有公告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