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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山益  

            裴家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業已死亡,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其目前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若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且無其他董事得代表公司執行職務,聲請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可供選任之人選以供本院審酌(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費用及報酬,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三、查相對人劉美華業已歿,不得對其聲請支付命令。請重新陳報是否對相對人劉美華之繼承人聲請?若是,請併陳報相對人劉美華之繼承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及提出相對人劉美華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