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怡珍
王一鳴(即王穎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一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穎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怡珍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488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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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
1.緣案外人王穎筑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王怡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38,53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詎本案借款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206,637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王穎筑(歿)〔民國112年9月3日發現死亡,經 司法院家事繼承事件查詢結果,查無被繼承人王穎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聲明限定、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既為借款人,其法定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王一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穎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怡珍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