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旭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零陸萬肆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旭邦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1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