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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淑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給付三月份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請明列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