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政傑即張政傑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進文
陳冠勳
黃志祥(原名胡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