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昶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靜宜  
            邱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法
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公司董事長邱明文業於113年1月24日死亡,經查詢相對人尚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故本件以相對人公司之其他董事邱佳霖、邱靜宜為
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