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㻇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債權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7日聲請狀第三頁請求標的(一)未記載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正確之債權金額計算式(因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第三行記載扣除當月薪水之金額與所附證物借據記載不相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