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順吉
吳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竊盜之金額,利率未經約定,依前揭規定,僅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是聲請人請求給付逾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