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聲請狀請求標的
   (一)第三行至第四行請求「……按日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違約金。」,惟查雙方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十一
    條第三行約定「……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
    收違約金。」,是依上開約定逾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違約
    金無請求權,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