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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盈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傑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
    ,不在此限。查本件相對人傑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凱國際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傑凱國際公司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以股東李健銘為債務人傑凱國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因其公司之代表人李健銘設籍於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