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昇陽SUNRISE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得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廖得盛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編號第34號車位,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廖得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廖得盛請求繳納車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113年1月27日車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釋明分攤公共基金費用)。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廖得盛繳納車位管理費及公共基金存證信函(即台北長安郵局存證號碼000732、001016)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六、若無法提出第五項證明文件,需提出送達戶籍址之存證信函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簽收者若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