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