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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