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ULFIYATI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僅支付一期價金,其餘均未按期給付之證據(依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相對人僅支付第一期即2月份價金,自第二期清償日113年3月20日起均未給付,惟依聲請狀所附之證據即對話紀錄所示,卻有「您只付了三期付款」、「請將付款證明送給我們,不遲於8月1日」等語,且自該對話紀錄無從辨識通訊者之身分,故有釋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