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鴻誠
一、債務人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鴻誠清償之。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選任張鴻誠為清算人,是應以張鴻誠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