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延遲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最高連續以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