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士多開發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玉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