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郁婷即元宇時代行銷顧問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委任聲請人進行專案企劃管理之釋明文件如委任書、契約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