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柏仕(原名魏柏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