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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沐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銘樹、顧娜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尚欠本金人民幣6,200,000元之證據(如帳戶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