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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彤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羿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羿嬅 

            林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