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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之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釋明文件中退保申報表之被保險人並非聲請人,請提供正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