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罔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羱禾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羱禾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