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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罔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羱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