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韶庭律師(即段圭宇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段圭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玖仟元,㈡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