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蔣昀傑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蔣昀傑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體系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報相對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相對人被繼承人蔣昀傑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具體陳明聲請事項(究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蔣昀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並請更正後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