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家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