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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柏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