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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弘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玖拾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玖拾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