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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偉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偉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