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AURENT TIARA INDIANA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租用聲請人電信設備之契約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LAURENT TIARA INDIANA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