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柏森
簡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參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