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生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進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參加相對人合會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相對人究為「丁進益」一人?抑或「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又或「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進益」等二人?(由於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28日聲請狀提出之轉帳紀錄數筆,未能確知轉入帳戶為孰?故有釋明之必要)。併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之聲請狀。
三、又聲請狀提出之民國113年2月24日發票為「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非「丁進益」。請將對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及對丁進益之債權金額分開陳報;並陳明請求給付之總金額究為「新臺幣160,000元」?抑或「新臺幣255,000元」?
四、請提出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