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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冠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瑞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相對人或刊登公報之證明文件。如證明文件為公報者,應清晰標示相對人之姓名達足資辨識之程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