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銘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