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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