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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瑞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4日聲請狀第一項請求標的第二行載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3年9月2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併陳明請求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連帶」給付?抑或「共同」給付?請更正聲請狀及聲明。
四、據聲請人提供之工程合約,其所附之請款單,上方載明簽約人為聲請人與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其他文件資料以釋明對相對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該債權存在。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