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煒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